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台證上字第0950103191號函,於公司章程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前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主管機關規定已發行股份總額之一定成數。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含獨立董事人數不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另,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於113年4月1日股東常會召開公告中載明,本次全面改選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持有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凡欲提名董事之股東,請於113年4月19日至4月29日止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細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以掛號寄(送)達本公司行政部(地址:台北市市民大道四段102號8樓)